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进行伤残鉴定,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级(100)到第×级(10),每级相差10。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录A,各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分别如下:
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不能从事复杂工作.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社会交往受约束。
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