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生活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相互扶持,共担生活压力,共创美好生活的持续、稳定的状态。
1、主观上,男女双方具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愿望;
2、客观上,男女双方能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共同承担生活的压力和风险,共同创造并享受美好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共同的住所;
(2)夫妻间的性生活;
(3)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指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籍;
(4)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
(5)夫妻共同承担的其他家庭义务。
共同生活是评价夫妻婚姻关系最重要的标准,也牵涉到许多法律上的认定,但是这一点却又极难证明。
如何证明没有共同生活,当事人陈述也是一种证据,没有共同生活,如果在外租房的,可以提供合同,和别人一起住的,可以找人作证,找物业或者居委会证明自己居住或者和他人居住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证据也可以用于证明,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
2.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