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亲兄弟姐妹是指由父母所生育的彼此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全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和半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全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和半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之间互有继承权。
2、在收养人的养子女与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便形成了养兄弟姐妹关系,其法律地位等同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间互有继承权。
3、继兄弟姐妹是指基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我国立法规定,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