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复议:
一、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对行政裁决不能申请复议的理由是,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处理决定没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民事纠纷最终需要由法院作出裁决,如果允许对行政裁决进行复议,可能会拖延民事纠纷的解决。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裁决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有的行政裁决可以申请复议,如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裁决,公安机关对赔偿损失和负担医疗费用的裁决;对下列行政裁决,不能申请复议:
第一,有关专利权的民事纠纷。
第二,有关商标权的民事纠纷。
其实也就意味着此时要是当事人不服的话,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只能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