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形下认为使用暴力、胁迫实际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时为既遂,而不以是否取得财物为判断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法益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抢劫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后果两种情况之一的,均构成抢劫罪既遂。
对于普通抢劫罪的既遂,要求取得财物与先前的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必须基于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而取得财物,否则不能认定为既遂形态。所谓“足以压制他人反抗”是指被害人意识到被抢劫而无能为力或者行为人先采取暴力队被害人进行伤害致其无意识,而被害人在意识尚在时知道行为人的伤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