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在婚前出全款购买的房子,这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2、由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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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房并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属于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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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一方父母出全资购房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另外一方名下的,视为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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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父母为子女购房的,这种情况,无论是登记在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可以认定按出资额按份共有。
3、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这种情况下,通常不予明确界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通常考虑出资多少,由婚前购房一方取得房屋,对婚后共同还贷的本金和增值,作为共同财产,向对方支付补偿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