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婚姻关系的基本要素是夫妻感情,有无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能否持续存在的前提。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