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履行股权转让合同,需要承担的责任是继续履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指的是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由过错方承担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所以,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是没有缔约过错责任的概念的。
2、如果合同有效,那么需要看该合同是否可以履行,如果该合同无法履行,那么也只能选择违约责任。
不履行股权转让合同,需要承担的责任是继续履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3、需确认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二、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