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和解,如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同时,根据该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如果一方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有权利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