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现双方就引荐佣金作如下约定;以下协议内容,由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甲乙双方须共同遵守。
一、乙方自行承担因开展引荐或经纪业务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佣金约定:
1、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公司或人”开发的客户所有交易产生的“手续费”,在总支出佣金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即:150%),支付给乙方。
2、乙方指定的佣金收款账户为:账号、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
三、甲方须在每月的15日之前对乙方的佣金及手续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清算,并在20日之前支付上个月的佣金。
四、乙方不得向本协议双方以外的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五、本协议的终止期限与甲方和“公司或人”签订的《会员合作协议》相同;如因“公司或人”资格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六、甲乙双方之前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