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债务人财产时所负担或产生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以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债务。
共益债务具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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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益债务发生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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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益债务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因债务人和债务人财产而发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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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益债务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