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权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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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与破产费用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包括普通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和劳动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共益债权是什么意思

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与破产费用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包括普通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和劳动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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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和共益债务是什么意思
1、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2、公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债务人财产及其管理人而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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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共益债务?共益债务与普通债务有什么区别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1、破产申请受理后因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或仲裁发生的费用是否属于共益债务。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讼、申请仲裁以及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费用,管理人以债务人的名义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等等,这些费用是属于破产费用还是共益债务,存在不同的理解。
2、双务合同继续履行前已产生尚未支付对方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是否属于共益债务。破产法第42条规定,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共益债务是否包括债务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产生而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包括违约金等违约损害债务),存在理解上的分歧。
3、共益债务必须发生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可分为两大部分: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债务为破产债权;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发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不是属于破产债权。两者在具体所指的范围上存在差别。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性和程序性支出,具有消极意味。共益债务则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产生的债务,如为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履行双务合同等,更具积极意味。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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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是什么意思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共益债务是什么意思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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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申报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共益债权是否申报,破产法没有规定。由于共益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才发生,优先受到清偿,并且总是和破产费用相提并论,而破产费用并不需要申报,因此有人认为,共益债权也不需要申报,而是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随时支付。 债权人认为其享有共益债权的,同样要申报,如果管理人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提讼,由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从而在破产程序中清偿。 首先,共益债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共益债权,是否要求清偿,应该由债权人确定。共益债权与其他债权因为发生时间上的区别而导致其清偿上的优先性,是对共益债权人的特殊保护,但并不改变其债的根本性质。从本质上来说,共益债权对于债权人仍然是私权,如何处分完全取决于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申报是由债权人确定的。即使存在共益债权,债权人仍然可以放弃。 其次,共益债权不具有劳动债权和破产费用的确定性。破产法规定劳动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直接确认,因为劳动债权在企业均有完备的记载,容易调查并确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的数额。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必须先行支出才能将破产程序进行下去,费用数额明确。而对于共益债权,如果债权人未申报,管理人并不必然就认为债务人对外负有共益债务,因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所谓已知债权是指债务人账面上记载的债权,而有时候债务人认为某个合同已履行完毕,其财务资料反映对外并无债务,或者其认为并不存在无因管理、财产致人损害等情形,也就不存在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或侵权之债等债务。 另外,即使管理人认识到对外就共益债务存在争议,有时也难以确定共益债务的数额。比如本案中,管理人没有交付租赁物,应该返还的租金也许其能认识到,但是否应该赔偿损失其不能确定,如果赔偿,数额是多少则更难以确定。所以,共益债权与劳动债权、破产费用不能相提并论,不具有后者的确定性,不能因为对共益债权需要优先保护就认为该债权可以由管理人直接确认。也就是说,优先清偿的法律政策与债权如何确认的程序不可混为一谈。 从上述两点看,共益债权仍然要由债权人申报,而并非由管理人直接确定。当然,由于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一般不会不知道共益债权产生的事由,对于债权人与管理人的争议也较明了,因此,为了避免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确定,并不妨碍管理人主动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提出共益债务确认之诉。但并不能由此即得出共益债权不需要申报的结论,并进而将未申报的对债权人的不利结果直接加之于管理人。有人认为,管理人负有通知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义务。但如前所述,共益债权(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等产生的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存在对管理人来说有时并不明确,所以,在这一点上破产法也许无法走得很远,权利的保护仍然要依赖债权人自己。
共益债务的债务由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清偿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是怎样的 共益债务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务,如债务人财产无因管理造成的债务等,破产法还规定,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人民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有什么特征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给付义务 破产程序的清偿对象是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所以凡是有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保护、变价和分配的行为,都是为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进行的。在进行这些行为的过程中必然有一定的支出。比如破产费用包括的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需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这些费用的支出是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必要开支,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也因此得以保障的基础也在于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价值与目的都在于为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服务。因此,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同样都具有共益的性质。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用是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形成,那么这些支出理应由全体债权人共同负担。那么,为什么要从债务人财产里支付呢? 首先,将每支出用都交给全体债权人摊付既不效率又很难实现。 其次,债务人财产是用于清偿债权人债权,它们在本质上就是破产债权人的共同财产。所以,由债务人财产来负担等于是换了个角度收取,但仍由债权人负担。既公平合理,又保证了效率,无疑是一种明智的制度安排。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 首先,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为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全体破产债权人利益而产生的,理应优先于个别债权;其次,在此时,破产程序已经开始,债务人财产状况很差,资不抵债,如果不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那么为此付出劳动和金钱的人就会与其他债权人一同参与破产分配。显然,不会有人愿意承担这种风险,或遭受损失。破产程序就不能及时顺利进行,甚至根本无法进行。所以,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这也符合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公司破产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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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权益是什么意思
债权人权益是指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是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就是企业将来应归还债权人的债务,会计上称之为负债。债权人权益是债权人要求到期偿还资产本息的权利,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要求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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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申报有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共益债权是否申报,破产法没有规定。由于共益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才发生,优先受到清偿,并且总是和破产费用相提并论,而破产费用并不需要申报,因此有人认为,共益债权也不需要申报,而是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随时支付。 债权人认为其享有共益债权的,同样要申报,如果管理人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提讼,由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从而在破产程序中清偿。 首先,共益债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共益债权,是否要求清偿,应该由债权人确定。共益债权与其他债权因为发生时间上的区别而导致其清偿上的优先性,是对共益债权人的特殊保护,但并不改变其债的根本性质。从本质上来说,共益债权对于债权人仍然是私权,如何处分完全取决于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申报是由债权人确定的。即使存在共益债权,债权人仍然可以放弃。 其次,共益债权不具有劳动债权和破产费用的确定性。破产法规定劳动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直接确认,因为劳动债权在企业均有完备的记载,容易调查并确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的数额。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必须先行支出才能将破产程序进行下去,费用数额明确。而对于共益债权,如果债权人未申报,管理人并不必然就认为债务人对外负有共益债务,因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所谓已知债权是指债务人账面上记载的债权,而有时候债务人认为某个合同已履行完毕,其财务资料反映对外并无债务,或者其认为并不存在无因管理、财产致人损害等情形,也就不存在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或侵权之债等债务。 另外,即使管理人认识到对外就共益债务存在争议,有时也难以确定共益债务的数额。比如本案中,管理人没有交付租赁物,应该返还的租金也许其能认识到,但是否应该赔偿损失其不能确定,如果赔偿,数额是多少则更难以确定。所以,共益债权与劳动债权、破产费用不能相提并论,不具有后者的确定性,不能因为对共益债权需要优先保护就认为该债权可以由管理人直接确认。也就是说,优先清偿的法律政策与债权如何确认的程序不可混为一谈。 从上述两点看,共益债权仍然要由债权人申报,而并非由管理人直接确定。当然,由于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一般不会不知道共益债权产生的事由,对于债权人与管理人的争议也较明了,因此,为了避免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确定,并不妨碍管理人主动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提出共益债务确认之诉。但并不能由此即得出共益债权不需要申报的结论,并进而将未申报的对债权人的不利结果直接加之于管理人。有人认为,管理人负有通知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义务。但如前所述,共益债权(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等产生的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存在对管理人来说有时并不明确,所以,在这一点上破产法也许无法走得很远,权利的保护仍然要依赖债权人自己。
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申报有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对于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申报有什么要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申报有什么要求
对于共益债权是否申报,破产法没有规定。由于共益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才发生,优先受到清偿,并且总是和破产费用相提并论,而破产费用并不需要申报,因此有人认为,共益债权也不需要申报,而是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随时支付。
债权人认为其享有共益债权的,同样要申报,如果管理人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提讼,由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从而在破产程序中清偿。
首先,共益债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共益债权,是否要求清偿,应该由债权人确定。共益债权与其他债权因为发生时间上的区别而导致其清偿上的优先性,是对共益债权人的特殊保护,但并不改变其债的根本性质。从本质上来说,共益债权对于债权人仍然是私权,如何处分完全取决于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申报是由债权人确定的。即使存在共益债权,债权人仍然可以放弃。
其次,共益债权不具有劳动债权和破产费用的确定性。破产法规定劳动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直接确认,因为劳动债权在企业均有完备的记载,容易调查并确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的数额。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必须先行支出才能将破产程序进行下去,费用数额明确。而对于共益债权,如果债权人未申报,管理人并不必然就认为债务人对外负有共益债务,因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所谓已知债权是指债务人账面上记载的债权,而有时候债务人认为某个合同已履行完毕,其财务资料反映对外并无债务,或者其认为并不存在无因管理、财产致人损害等情形,也就不存在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或侵权之债等债务。
另外,即使管理人认识到对外就共益债务存在争议,有时也难以确定共益债务的数额。比如本案中,管理人没有交付租赁物,应该返还的租金也许其能认识到,但是否应该赔偿损失其不能确定,如果赔偿,数额是多少则更难以确定。所以,共益债权与劳动债权、破产费用不能相提并论,不具有后者的确定性,不能因为对共益债权需要优先保护就认为该债权可以由管理人直接确认。也就是说,优先清偿的法律政策与债权如何确认的程序不可混为一谈。
从上述两点看,共益债权仍然要由债权人申报,而并非由管理人直接确定。当然,由于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一般不会不知道共益债权产生的事由,对于债权人与管理人的争议也较明了,因此,为了避免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确定,并不妨碍管理人主动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提出共益债务确认之诉。但并不能由此即得出共益债权不需要申报的结论,并进而将未申报的对债权人的不利结果直接加之于管理人。有人认为,管理人负有通知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义务。但如前所述,共益债权(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等产生的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存在对管理人来说有时并不明确,所以,在这一点上破产法也许无法走得很远,权利的保护仍然要依赖债权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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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权益是什么意思,什么是债权人权益?
债权人的权益指的是你对欠你钱的人拥有的利益,即对欠你钱的人所欠债的一种利益。对A企业来说,资产=权益=债权人权益+所有者权益=负债+所有者权益这里的债权人权益,也即A企业的负债,是A欠别人的钱。该负债的存在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A企业(因为A要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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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权申报中的共益债权申报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共益债权是否申报,破产法没有规定。由于共益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才发生,优先受到清偿,并且总是和破产费用相提并论,而破产费用并不需要申报,因此有人认为,共益债权也不需要申报,而是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随时支付。 债权人认为其享有共益债权的,同样要申报,如果管理人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提讼,由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从而在破产程序中清偿。 首先,共益债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共益债权,是否要求清偿,应该由债权人确定。共益债权与其他债权因为发生时间上的区别而导致其清偿上的优先性,是对共益债权人的特殊保护,但并不改变其债的根本性质。从本质上来说,共益债权对于债权人仍然是私权,如何处分完全取决于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申报是由债权人确定的。即使存在共益债权,债权人仍然可以放弃。 其次,共益债权不具有劳动债权和破产费用的确定性。破产法规定劳动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直接确认,因为劳动债权在企业均有完备的记载,容易调查并确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的数额。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必须先行支出才能将破产程序进行下去,费用数额明确。而对于共益债权,如果债权人未申报,管理人并不必然就认为债务人对外负有共益债务,因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所谓已知债权是指债务人账面上记载的债权,而有时候债务人认为某个合同已履行完毕,其财务资料反映对外并无债务,或者其认为并不存在无因管理、财产致人损害等情形,也就不存在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或侵权之债等债务。 另外,即使管理人认识到对外就共益债务存在争议,有时也难以确定共益债务的数额。比如本案中,管理人没有交付租赁物,应该返还的租金也许其能认识到,但是否应该赔偿损失其不能确定,如果赔偿,数额是多少则更难以确定。所以,共益债权与劳动债权、破产费用不能相提并论,不具有后者的确定性,不能因为对共益债权需要优先保护就认为该债权可以由管理人直接确认。也就是说,优先清偿的法律政策与债权如何确认的程序不可混为一谈。 从上述两点看,共益债权仍然要由债权人申报,而并非由管理人直接确定。当然,由于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一般不会不知道共益债权产生的事由,对于债权人与管理人的争议也较明了,因此,为了避免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确定,并不妨碍管理人主动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提出共益债务确认之诉。但并不能由此即得出共益债权不需要申报的结论,并进而将未申报的对债权人的不利结果直接加之于管理人。有人认为,管理人负有通知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义务。但如前所述,共益债权(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等产生的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存在对管理人来说有时并不明确,所以,在这一点上破产法也许无法走得很远,权利的保护仍然要依赖债权人自己。
共益债务包括什么,共益债务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共益债务包括什么,共益债务的内容是什么《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根据《破产法》,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法律赋予其请求继续履行双务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管理人基于合同履行有利于增加债务人财产的角度,决定继续履行双务合同或重新订立双务合同的,由于这种双务合同的履行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在破产程序中,如果破产企业的财产或者事务由第三人所管理,第三人对此并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他为管理债务人财产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即开成共益债务。例如债务人委托运输的设备停在车站,因其自身的原因而未能及时运出,保管方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可以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债务人对此债务可以共益债务项目予以支付。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在破产程序中,如果管理人管理的债务人财产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并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应将这种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害的人。返还不当得利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共益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准许债务人继续营业的,为进行这种营业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费用。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为维护和增加债务人财产,提升债权人整体利益,执行职务而产生的后果,应作为共益债务。需要区别的是,并非管理人和相关人员所有行为造成损害产生的债务均属于共益债务。由于他们的行为有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之分,只有他们从事的是职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产生的债务才属于共益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即债务人财产本身所造成的他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这种情况包括因债务人财产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如债务人企业的厂房倒塌造成的损害,债务人的变压器防护不严致人被电击,以及债务人的生产生活造成污染事故等形成的债务,均属于共益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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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权是什么意思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共同债权是什么意思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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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共益债务的范围是什么,共益债务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共益债务的范围是什么共益债务包括:

1)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这种债务是指,债务人未完成的双务合同,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基于债务人的利益而继续履行,在履行中所产生的债务;或者因违约等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因为是为了债务人财产的利益,所以为共益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在第三人手中或者被第三人照管,虽然双方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但是对方为债务人利益而为之,因此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由于债务人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因而为共益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在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在管理和继续经营中,难免会发生使他人受损失而使自己得到利益的情况,这种不当得利之债也是共益债务的一种。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为了债务人财产的利益可能会决定继续经营业务,在经营中必然产生劳动者的报酬和保险的支出,这部分债务当然由债务人财产支付。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行为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无论其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因为过错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均应视为共益债务。但事后可以按照过错程度追究管理人的相关责任。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导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引起的债务,比如高空坠物等,应当由债务人财产负担,也是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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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共益债务?共益债务与普通债务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1、破产申请受理后因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或仲裁发生的费用是否属于共益债务。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讼、申请仲裁以及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费用,管理人以债务人的名义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等等,这些费用是属于破产费用还是共益债务,存在不同的理解。
2、双务合同继续履行前已产生尚未支付对方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是否属于共益债务。破产法第42条规定,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共益债务是否包括债务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产生而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包括违约金等违约损害债务),存在理解上的分歧。
3、共益债务必须发生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可分为两大部分: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债务为破产债权;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发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不是属于破产债权。两者在具体所指的范围上存在差别。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性和程序性支出,具有消极意味。共益债务则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产生的债务,如为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履行双务合同等,更具积极意味。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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