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诈骗罪的诈骗数额的认定标准为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
A.诈骗数额仅限现金;
B.诈骗数额不包括利息部分。
(
2)犯罪人有返还情节时应当据实扣除返还的数额:行为人有偿还贷款行为时,犯罪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未过归还的本金数额为依据认定;行为人偿还的贷款利息不能冲抵本金在犯罪数额当中扣除。
A.已经偿还的本金不应当计入犯罪数额;
B.已经支付的利息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
3)犯罪成本不能扣除,均应计入诈骗数额: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
(
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