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根据共同诉讼当事人之间关系的不同,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2、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关键在于,共同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不可分的共同的权利义务,如对共同所有的房屋主张权利。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中任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即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3、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构成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关键在于共同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诉讼本可分开进行,只是因为他们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法院为审理方便,才作为共同诉讼审理,如物业公司对若干互无关系的业主没有共同故意而拖欠物业费的行为提起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