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代表人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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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共同诉讼代表人是指一个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双方或者双方以上他们的诉讼标的是一样的诉讼目的是一个类型的,法院觉得可以一同审理,就可以向当事人表明经过同意之后,一同在人民法院诉讼。
共同诉讼代表人是什么意思?

一、共同诉讼代表人是什么意思?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含二人),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

二、共同诉讼代表人的特点

1、当事人一方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诉讼标的相同。所谓相同,是指同一或者同类两种情况。

3、诉讼主张一致。所谓一致,是指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主张之间没有根本冲突或者实质性的差异,并不是指诉讼主张完全相同。

4、案件属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且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

三、必要共同诉讼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后作出同一裁判的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为:

(1)诉讼标的必须是共同的(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并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原因所产生的)

(2)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合并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之间采用协商的原则,协商一致的诉讼行为对全体有效。

四、行政诉讼中的集团诉讼

行政诉讼中的集团诉讼,是指由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的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行政诉讼。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当中已有明确的规定。集团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1、原告方人数众多。所谓众多,是指同案原告人数须为5人以上,可以是成百上千甚至上万人等。“5人以上”是指具有独立原告资格的主体为5人以上,不包括同一个原告内部的构成人数。

2、原告方实行诉讼代表制。由于原告人数众,不可能让集团诉讼的第一个原告都亲自参加诉讼,而是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集团诉讼的代表人必须是当事人。

3、法院的裁判效力不仅及于诉讼代表人,也及于其他未亲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4、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产生途径有两个:

(1)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推选产生;

(2)如果原告方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选定的;则由法院依职权从原告中指定产生。

5、诉讼代表人的总数限为1-5人。

之所以有共同诉讼就是指一个案件的当事人,双方或者双方以上,他们诉讼的标的是共同的。在法院这边就可以进行合并审理,不过这个合并审理也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然后选出一个共同的诉讼代表,由这位共同代表进行上诉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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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诉讼代表人是什么意思
诉讼代表人指的是为了方便进行诉讼,选出了相应的代表人来替该群体进行诉讼流程的人员。诉讼代表人有利于案件当中存在诸多当事人,同时也直接参与诉讼而产生的相关问题,简化了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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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的共同诉讼诉讼代表人能起写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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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书的书写技巧
1、原被告主体准确。被告主体准确是指被告的身份准确,常见主体有政府机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五种。其中政府机关和行业协会一般都不会出错,主要是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有时候会被混淆,甚至弄错。下面就对后面三种做一个区别。
2、如果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则被告应该为企事业单位而不是其负责人或职工。因为企事业单位的行为是通过企负责人及职员实施的,因此就需要判断其负责人或职工的行为是基于个人身份还是基于其供职单位的身份。例如某教师在执教的过程中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体伤害,那么这个行为并不是基于其个人身份,而是基于其教师的身份,因此若学生家长主张相关权利,则应当以学校为被告,而不是该教师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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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意思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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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与公司诉讼代表人是同一人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诉讼代理人与公司诉讼代表人是同一人吗问题解答如下,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在中国民事与行政诉讼中,一般指十人以上)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
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是指诉讼代表人所进行的诉讼应当符合共同诉讼基本条件,如果所代表的当事人不能作为共同诉讼人,也就不能在诉讼中推选代表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

一,产生的基础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产生于亲权和监护权;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产生于职务上的职权与职责。

二,代理或代表的对象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代理的对象是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代表的对象是法人。

三,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只限于在诉讼过程中履行代理职责,而且还须以被代理人在此期间无诉讼行为能力为前提;法定代表人始终代表法人履行职责,不管是否发生诉讼。

四,法定诉讼代理人不能被其所代理的当事人更换;法定代表人可以被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更换。

五,法定诉讼代理人与其所代理的自然人是两个的主体,他们之间存在着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不是两个的主体,他们之间不存在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法人是拟制的,其权利能力必须通过法定代表人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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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权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代表诉讼权是什么意思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对股东的此项诉讼权利均有规定,均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
相关内容: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1、“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
股东具备了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等于股东在公司遭受不正当行为损害时可径行代表公司提讼。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公司拒绝或怠于由自己直接向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提讼,股东未征求公司是否就该行为提讼的意思前,不应该也不可能提起代表诉讼。
只有在股东请求监事会、董事会等采取必要措施行使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公司明确拒绝股东请求或者对股东请求置之不理时,股东才能向提起代表诉讼。这就是各国公司法通常都规定的“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也称前置请求规则。律师对此的理解是:公司是与股东个人相对的法人,股东代位公司行使诉权,必须最大可能地尊重公司的法人资格。同时,这种“竭尽公司内部救济”的方法可以给公司检查自己行为的机会,如果公司管理层同意股东的控诉请求,公司便有机会和原告在正式前达成和解。
公司法第151条即规定了该规则,即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该请求公司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向人民。
如果其请求得不到满足,公司没有合理的理由却最终拒绝或怠于,股东则可以提起代表诉讼。但在诸如有关财产即将被转移、有关权利的行使期间或者诉讼时效即将超过等紧急情况下,股东有权立即提起代表诉讼。可见,前置程序的设置能够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也能够促使公司提讼,避免滥诉。
2、股东代表诉讼的和解与撤诉之司法审查
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可以和被告和解。通过和解的方式来解决股东代表诉讼的实体问题,是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然而,股东代表诉讼的和解与一般的民事和解不甚相同,由于股东个人的利益有可能与代表诉讼中被代表的公司利益发生冲突,若原告股东在代表诉讼中与被告达成和解或自动撤诉,从而在诉讼之外得到个人的不正当利益(例如由公司高价收购其股票等),则完全背离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目的。
有鉴于此,为防止股东滥用诉权而损害公司利益,确保其和解内容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人民应当以是否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为标准,严格审查股东与被告公司签订的案外和解协议或者撤诉请求。
凡未经批准的和解协议或者撤诉均不具有约束力。以后公司仍然可以间接诉讼中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提起直接诉讼,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而提起代表诉讼。
人民“在审查和解协议时,应当综合考虑协议中同意赔偿公司损失的金额在公司应当获赔金额中的比例、原告股东胜诉的可能性以及被告的偿付能力等因素。若人民认为,和解协议明显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则有权否定和解协议之效”,同时,原告股东应将和解内容通知公司,并对受到影响的其他股东进行通知或者公告。其他股东对和解提出异议,经许可,可以向人民提供证据而要求撤销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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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0违章代码代表什么意思?
12080违章代码代表的意思是: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灯控制的路口时,没有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章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处扣2份,并罚款100元,具体情况可以向交警部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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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分为哪几种?分别代表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专利分为哪几种?分别代表什么意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但这种具有艺术性的创造、设想相混同,主要体现新颖性。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较窄专利的种类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规定、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那么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并不要求它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成果,相对于以前的专利法,它必须具有能够为产业上所应用的实用性。”所谓产品是指工业上能够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多数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都是比较简单的。外观设计专利实质上是保护美术思想的,手续比较简便。例如一把雨伞、外观设计专利。取得专利的发明又分为产品发明(如机器;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可以称为“小发明”、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同发明一样、伞骨,其技术水平较发明而言、液体,也可以是立体造型。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它可以是一项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或是一种构思、实用新型有着明显的区别,比较适用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但两者的目的却不相同,可以节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实用新型专利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要低一些,关于日用品;在专利法中规定有、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制成各种产品的方法,不是单纯的工艺品,前者的目的在于使产品形状产生美感,具有在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不需经过实质审查、图案、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仪器设备,若它的形状,因此、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气体之类的物品,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有、具有美感的创造,但这也不能将这种技术方案或构思与单纯地提出课题。发明专利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对发明的定义是。”并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对其授权条件进行了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伞头结构设计精简合理,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思想,更常见的是这二者的结合、用具)和方法发明(制造方法)两大类。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最新修改的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要求提高了。外观设计专利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设想不具备工业上应用地可能性:标准专利(相当于大陆的发明专利),而后者的目的在于使具有形态的产品能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改进性的技术发明、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如果雨伞的伞柄: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短期专利(相当于大陆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注重的是设计人对一项产品的外观所作出的富于艺术性,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因单纯地课题。外观设计与发明;虽然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与产品的形状有关、色彩相当美观,费用较低;在部分发达国家中分类,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固体。所谓方法是指对原料进行加工、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发明是指对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实用新型保护的也是一个技术方案、机械,那么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条件是新颖性、电器等方面的有形产品的小发明,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外表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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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诉讼如何书写起诉书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正文内容包括三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
1、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正文的第一项内容,即是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解决的问题,要达到的目的。根据行政案件的特点,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有:部分或全部撤销处罚决定;变更处罚决定;提出赔偿损失等。
诉讼请求要表述明确、具体。原告可以针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以及自己的权益受损害的程度,依法提出恰如其份的请求。
2、事实与理由。这部分要写清楚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事实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状必须写明被告侵犯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经过、原因及造成的结果,指出行政争议的焦点。如果是经过行政复议后不服提出的,还要写清楚复议作出复议决定过程和结果。
理由是在叙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论证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例如,对被告侵犯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原告要着重论述被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真实、证据不充分;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所适用的法律有错误;或者被告纯属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或者该行政处罚
过重,侵害了原告正当权益等。其理由应根据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侧重,但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必须准确,理由务必充分。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这部分内容要求原告就诉讼请求、列举的事实、阐述的理由所举之证据,应当详细、分明,以便人民在办案过程中核对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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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要表述明确、具体。原告可以针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以及自己的权益受损害的程度,依法提出恰如其份的请求。
2、事实与理由。这部分要写清楚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事实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状必须写明被告侵犯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经过、原因及造成的结果,指出行政争议的焦点。如果是经过行政复议后不服提出的,还要写清楚复议作出复议决定过程和结果。
理由是在叙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论证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例如,对被告侵犯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原告要着重论述被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真实、证据不充分;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所适用的法律有错误;或者被告纯属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或者该行政处罚
过重,侵害了原告正当权益等。其理由应根据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侧重,但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必须准确,理由务必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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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代表人的风险是什么意思
公司诉讼代表人的风险的意思如下: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指的是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能证明自己的法人资格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指的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依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法律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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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与犯罪行为能否共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初我认为两者是可以并存的,因为行为人与相对人签订合同从表面上看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可以从民事上做出法律判断,而之所以构成犯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虚构事实、伪造证件等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对两个行为做出两个法律判断自然是可行的但仔细分析,我认为两者是不能并存的理由如下:
1、行为人虚构事实、伪造证件与签订合同是一个连续的行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就是为了能够成功签订合同,实为一个法律行为,对同一个行为在民事和刑事上做出完全不同的法律判断,是十分不合常理的
2、对一个法律行为民事认定的不同不会导致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差别,即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不会因为我们将行为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定性为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而做出不同的判断,当然一般在遇到类似案件时会采用先刑后民的顺序做出判决;假如表见代理与合同诈骗罪能够共存,可以推导出,若是表见代理的话,合同有效,应有被代理人向性对人承担责任,那最后的受害者就是被代理人而非相对人,此时从刑法上应该定性为盗窃罪或者侵占罪,如此就与合同诈骗罪相矛盾
3、民法与刑法有着不同的管辖领域,民事行为只有其危害性上升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受到刑法的规制除了刑法中规定的少数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外,民法与刑法不应该对同一法律行为同时纳入管辖
4、《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对合同无效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无效以代理之名实施犯罪其实是将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作为犯罪手段,实施其非法目的,行为人签订合同时已经是在实施犯罪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并非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为,也并非主要是为了被代理人履行该合同、将合同结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其主要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其因此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认定行为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无效,而非表见代理综上所述,表见代理与诈骗罪是有所不同的,两者的目的主要目的虽然都是非他占有他人财产,但是他们所实施的主体是有所不同的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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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虚构事实、伪造证件与签订合同是一个连续的行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就是为了能够成功签订合同,实为一个法律行为,对同一个行为在民事和刑事上做出完全不同的法律判断,是十分不合常理的
2、对一个法律行为民事认定的不同不会导致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差别,即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不会因为我们将行为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定性为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而做出不同的判断,当然一般在遇到类似案件时会采用先刑后民的顺序做出判决;假如表见代理与合同诈骗罪能够共存,可以推导出,若是表见代理的话,合同有效,应有被代理人向性对人承担责任,那最后的受害者就是被代理人而非相对人,此时从刑法上应该定性为盗窃罪或者侵占罪,如此就与合同诈骗罪相矛盾
3、民法与刑法有着不同的管辖领域,民事行为只有其危害性上升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受到刑法的规制除了刑法中规定的少数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外,民法与刑法不应该对同一法律行为同时纳入管辖
4、《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对合同无效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无效以代理之名实施犯罪其实是将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作为犯罪手段,实施其非法目的,行为人签订合同时已经是在实施犯罪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并非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为,也并非主要是为了被代理人履行该合同、将合同结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其主要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其因此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认定行为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无效,而非表见代理综上所述,表见代理与诈骗罪是有所不同的,两者的目的主要目的虽然都是非他占有他人财产,但是他们所实施的主体是有所不同的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比较少出现刑事诉讼单位被告的诉讼代表人(下称“诉讼代表”),该诉讼代表是刑事诉讼单位犯罪有概念,关于单位犯罪案件,公诉书通常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但是,检察院对于单位犯罪案件坚持不列被告单位时,公诉书则不列被告单位。
刑事诉讼代表人与民事诉讼代表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刑事诉讼代表人是特指在单位犯罪诉讼中,为维护单位合法权益参与诉讼活动的自然人,在诉讼地位中不属于代理人也不属于辩护人(可代表单位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属于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特有的法律概念。
现行司法解释把犯罪单位诉讼代表人的确定与选择的权力都交给了检察院(让单位提出人选再由检察院认定)。诉讼代表是否充分发挥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有待商榷。诉讼代表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诉讼代表不出庭的后果:诉讼代表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相关依据
第二百七十八条人民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本解释
第一百八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书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需要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第二百七十九条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条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第二百八十一条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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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代表什么意思?
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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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条件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
1、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1)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必须是公司的股东,非股东或者时已丧失股东资格的人无权提起代表诉讼。
(2)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为防止出现个别股东随意使用此项诉讼权利,造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疲于应付诉讼,难以专注于公司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必要对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做出限制。
根据本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提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直接提讼。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接到该请求后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提起代表诉讼。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3、有明确的被告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提讼。
5、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讼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由公司所在地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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