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
1、确定合格投资者(需履行合格投资者问卷调查、风险揭示、冷静期确认,回访确认程序);
2、工商设立登记完成后,开立银行基本户;
3、开设基金募集账户,并签订《监督协议》;由合格投资者将出资注入募集账户;
4、选择托管机构及外包机构(根据情况具体确定是否选择);由托管机构出具“实际到账证明”;
5、将上述程序涉及的相关文件上传协会管理人系统之产品备案子栏;
6、填写完毕后上传,协会审核通过后,完成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就可以对拟投项目进行出资了。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 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未经依法核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都必须在发改委备案(除下列情形外:
(1)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2)由单个机构或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由同一机构与其全资子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以及同一机构的若干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并规定了规避备案监管的处罚,但实际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目前尚不多,监管效果如何也值得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