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根据具体情况,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时,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该优先权的基础在于各方依合同的约定投入了资金并具体完成了研究开发任务。优先权的含义是在同等条件下,合作合同当事人比其他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2、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专利申请权是财产性权利,因此可以放弃。基于共同共有关系,其他共有人取得了全部专利申请权。
3、申请人取得专利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但其不能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这种免费实施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放弃该专利申请权的一方还是共有专利权人。
4、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5、实践中,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也可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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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定研究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为一方所有,但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对另一方作出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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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约定向合同外第三方转让研究成果时,应经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此获得的利益由各方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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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一种情况下,当事人各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技术成果的分享份额以及各自享有的专利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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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约定由当事人一方享有对合作开发成果的独占使用权或转让权,但取得这一权利的当事人对其他各方当事人支付约定的价金。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