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是:
一、因受害人故意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以及被保险人其他财产及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产等等造成的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鉴定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