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交强险不垫付
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况:1、因受害人故意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以及被保险人其他财产及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产等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鉴定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哪些情况交通事故由一方负全部责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所涉及到的具体情况中,以下几种情境下的一方将被判定需承担全部责任:
首先,因为一方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行为而引发了交通事故,这就需要由其单独承担全责;
其次,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采取逃跑的方式规避法律责任及处罚时,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他相关方也存在过错,那么此人在承担责任上可以酌情考虑予以适当的减轻处理。
最后,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丢弃车辆并藏匿起来,这种行为一旦被证实,同样可以依据证据资料适当减轻其应担负的责任。
另外还需注意的是,如果有人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现场,以及毁灭相关证据的话,则应当由其独自承担所有的后果与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1.由于受害者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所引发的相关损失; 2.在被保险汽车中所包含的的财产及其车主因此产生的其他各类财产损失和经济损失; 3.当被保险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可能会导致受害者的业务停滞、生产停顿等现象,从而引发的经济损失,以及受害者财产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的贬值、维修后因价值降低而产生的其他各类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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