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尚存在争议。
主张无效的一方认为:
第一,夫妻忠诚义务只是道德上的要求,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第二,《民法典》规定的四种过错方赔偿情形并不包括一般的婚外情;
第三,“忠诚协议”不属于财产约定的范围,法律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
主张有效的一方认为:第一“忠诚协议”属于契约,婚姻事实上可以推定为特定男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互相忠诚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当然的义务;
第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忠诚协议”完全符合立法精神;
第三,“忠诚协议”是一种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做的书面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