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擅自赠与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其行为即侵犯了夫妻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同时也违反了民法典所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因此,该赠与行为为无效行为,夫妻另一方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所赠予物品或者支付相等值金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