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将财产赠送给第三者可否要求返还
当夫妻一方将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予第三人时,另一方享有法定的权利来提出返还的请求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妇双方对于共有的财产拥有同等且公平的处置权。然而,若其中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便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第三者,这无疑是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同时也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公示的权威指导案件以及各地方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规则,我们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
在婚姻关系仍保持存续状态时,夫妻一方可认为另一方在未经合法合规程序下任意处置夫妻共有的财产是无效之举,并有权要求退还相关财产。
在此时间段内,夫妻双方对于这些共同财产负有共同所有之责任和义务,即无论丈夫还是妻子,在决定如何处理这些共有时,都需与配偶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而不能独自做出任何决定。
当夫妻中的某一方在非必要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送到他人手中时,这一赠予行动将会被判定为无效。
若另一方依仗共有财产权提出诉讼请求并且要求归还财产的话,那么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一方将共有房子卖掉,买卖合同有效吗
在通常状况下,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授权私自处置共同所有的房产,导致该房屋被出售,那么这种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和判定。
假如购买方在进行交易时表现出善意,支付了公平合理的价格,并且已经成功办理了相关的产权登记手续,那么这样的买卖合同通常会被认为是有效成立的,那么合同另一方便无法以合同无效为由来申请撤销交易,取回原本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份额,但是可以向擅自处理房产的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请求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然而,如果购买方在交易过程中明确知晓该房产为夫妻双方共有的事实,而其中一方在未得到另一方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那么这个时候的买卖合同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但是,要想主张合同无效,必须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同时还需要承担起相应的举证责任。
总的来说,对于这类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其关键之处在于购买方在交易中的善意程度、支付的价格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已经完成了产权登记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当夫妻一方将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予第三人时,另一方享有法定的权利来提出返还的请求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妇双方对于共有的财产拥有同等且公平的处置权。然而,若其中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便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第三者,这无疑是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同时也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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