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有:
1、虚假出资的法律风险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律风险: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虚假出资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除自己足额出资外,还必须认真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2、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标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债务,如标的公司对外偿债,将影响受让股权的价值。“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公司法解释三规定,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时,知道该未尽出资义务事由仍受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要注意“零对价”受让股权的风险。防范措施: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标的公司的或有债务进行询问或调查。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