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抢夺。
2.首先,婴儿是区别于物而独立存在的个体。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婴儿通常都是作为独立的、不依附于其父母或其他人的个体而存在。例如民事继承中,婴儿可以享有独立的继承权利;而故意杀人罪或者遗弃罪中,法律对婴儿等同于其他生命个体来进行评价。
3.虽然婴儿没有思维和反抗能力,但这样的行为面对的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被害人,具有公开性。同时,婴儿也具有通过自身行为将行为人的行为公之于众的能力,例如身体的不安和转动或者大声的啼哭行为。其次,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行为人在为该行为时应当知道婴儿是能感觉到的,只是因为其认为婴儿不具有反抗和求救的能力。故行为人不具有不让被害人知悉,秘密窃取的主观心理,而是一种在被害人明知的情况下公然夺取的主观心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