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编确立了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组成的一般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与之对应,针对医疗损害责任这一具体侵权行为同样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一般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编将医疗侵权行为及其产生的侵权责任进行了类型化分类,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将医疗损害责任划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类型化分类,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适用相应的归责原则,有利于医疗损害责任合理归责目的的实现。侵权责任编针对医疗损害责任,不再适用最高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则所确立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表明侵权责任编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适用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学者指出过错责任原则才是调整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利益关系的最佳平衡器,同时要坚持民事诉讼武器平等原则,才能实现妥善处理诉讼机会和诉讼利益的平衡。医方在侵权责任证明过程中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特别是无需承担医方在医疗行为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
2、特定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要求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归责的过程中,侵权责任编规定如果存在某些特定行为或出现某些特定情形时,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上述规定应当适用于除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之外的所有医疗损害责任归责情形,既包括医疗技术责任,也包括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损害纠纷中,一旦存在上述三种情形,过错要件的成立不再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而直接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推定。此时,原告只需证明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以及因果关系三要件即完成医方侵权责任构成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只能通过证明其无过错进行抗辩,举证不能则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追究违法行为相应责任,是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医疗行为违法或违规,极易构成侵权责任,进而推定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过错。同时,也赋予医方进行抗辩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医方如果能够证明违法或违规行为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益的维护,如急救等虽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但是为了实现和保护患者的根本医疗权益,此情形能够成为医方抗辩事由。医务人员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销毁病例资料,属于妨害证明行为,是恶意的直接体现,应当直接推定过错要件成立,以降低患方因医方恶意行为提升的举证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