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1寸免冠照片1张、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证明、人事档案(档案内须含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工人就业登记表等有关手续)、失业保险交费证明书等手续前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失业登记窗口解决失业登记手续。
符合要求的,从次月起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规则。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事项之一。
3、在我国,失业人员在需要: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解决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限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限定履行交费义务满1年三个要求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牵涉以下多少个方面: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组织按照限定支付给符合要求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花费。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贴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花费的补贴。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丧命的丧葬补贴金和供养其另一半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训练、介绍的组织或接受职业训练、介绍的本人予以赔偿,帮助其再就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对失业保险费交纳的限定,城镇公司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薪水总额的百分之二交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工人按照本人薪水的百分之一交纳失业保险费。城镇公司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交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