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做出关于同意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决议。
2、外资企业向主管商务单位申请解散和终止外商投资企业。主管商务单位应在受理外商投资企业递交的有关申请文件之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决定。
3、自主管商务单位批准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成立清算组,指定具体的清算组成员及其负责人。
4、清算组成立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履行有关通知义务。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通知其全体债权人并向主管工商局登记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
5、清算组清理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提出资产折价及计算方法,编制清算方案。
6、清算组执行清算方案,收回和处置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