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1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共计三十一条。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各级财政、民政、卫生、公安、交通、建设、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