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个人与个人
、
个人与单位
、
单位与单位之间进行的以偿还为条
件的资金筹借活动,不受国家行政监管约束
(
康正平,2004
)
,从经济视角和法律视角,民间借贷泛指在金
融监管体系之外的经济主体所从事的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让及还本付息活动的总和
(
王春宇,
2010
)
,是非正式金融的一种组织形式,与合会
、“
银背
”
或
“
钱中
”
、
钱庄
、
经营民间借款业务的典当行
、
以融资为目的向社会借贷的集资行为
、
民间票据市场等一起构成了非正式金融形式
(
胡金焱
、
卢立香,
2005
)
。
赵丙奇
(
2010
)
更从信贷配给视角,将农村民间借贷的信贷配给现象分为供给信贷配给和需求信贷
配给两个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