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洗钱行为与洗钱犯罪
洗钱犯罪,简称洗钱,简单得说就是通过各种手段掩盖犯罪收入的来源,使之合法化的过程。
国际金融行动工作组 的定义:“凡是隐匿或掩盖犯罪所得财物的性质、来源、地点或流向,或协助任何与上述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责任的,都是洗钱犯罪。”
我国《刑法》 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值得注意的是,洗钱行为和洗钱犯罪的本质区别神很大的。
洗钱行为,只要当事人从事犯罪受益或非法所得清洗,都构成洗钱行为,而不论其清洗的上游犯罪 是何种犯罪行为。洗钱行为并不一定都构成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可能是追究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洗钱行为的范围是很宽的,洗钱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犯罪关键看各国法律对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的规定。
在我国只有洗钱行为涉及的上游犯罪是属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时,其洗钱行为才视作洗钱犯罪,洗钱犯罪必须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的洗钱上游犯罪仅限定在四种犯罪活动,而国际上的趋势是将洗钱行为和洗钱犯罪的外延统一起来。
目前,我国的反洗钱部门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已有所改变,正逐步将洗钱犯罪和洗钱行为相统一。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规定:“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其中将洗钱的上游犯罪扩展到了“其他犯罪所得”。这是我国的统一洗钱犯罪和洗钱行为的标志之一。洗钱行为和洗钱罪的本质区别就是数额,没到额就是洗钱行为给与行政处罚,到额就是洗钱犯罪 。
2、《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