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将实务中常见的几种情况简要分析。
1、婚前登记为夫妻一方的房产约定给子女,产权方反悔的。本身就是婚前一方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子女的,产权方反悔,要求撤销约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不能因为属个人婚前财产就可以单方破坏协议,因签署离婚协议时,两人仍为夫妻关系,如反悔必须双方同意,方可生效。
2、约定给子女后办理了房屋登记。离婚协议中给子女,并且办理了房屋登记,现在男女双方反悔,要求将房屋登记恢复原状态,从子女名下再次登记回夫妻双方名下。
法律规定,一旦登记即发生物权效力,如果没有上属部门的证明材料,证明当时离婚协议书有上述可以撤销的情况,房屋登记部门不能因离婚双方对协议书的重新约定对已经登记给子女的随便进行变更。
3、约定给子女后未办理房屋登记,男女双方都反悔。将房产约定给子女后在未办理登记之前,男女双方都反悔,并对房产权属重新进行了约定。根据《民法典》,因为未将子女的产权记载于登记簿,只是产生合同效力,未产生物权效力,离婚协议只对协议中俩人产生限制作用,双方达成新的协议,新协议发生效力,如果需要进行房屋登记,按照新协议办理即可。
4、约定给子女后未办理房屋登记,男女一方反悔。一方反悔要求将约定给子女的房产重新约定,另一方不同意,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单方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