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中,专利法也规定了专利申请名称的一些规范,如不得出现宣传性用语。实际审查中,审查员也会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对所申请专利的名称进行审查。
2.法律依据:《专利审查指南》一致性专利名称与说明书、委托书、优先权文件、权利要求书、附图等文件均一致。全面性名称应该全面、清楚地反映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主题,并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用语。 非技术用语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包括人名、单位名称、商标、型号、代号等。含模糊、笼统词语名称不得含有语意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字数和标点符号的规定名称不得超过40个字,名称中的字母、数字和标点符号均计算在字数内,每个字母、数字或标点符号算半个字。名称中不允许含有句号。(另外,顿号、逗号、括号、引号、书名号、斜杠、反斜杠、破折号、省略号等标点符号在使语意不明确的情况下也是不允许的。)例如,“一种园林工程用园林铲”、“多功能园林种植用具”等,就是标准的实用新型专利名称,即不含有模糊、笼统词,也不含有非技术词,同时不含广告用语。如果是“一种神奇的园林铲”、“万能的园林种植用具”等,含有夸张、非技术用语、明显宣传用语的,就不能被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