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全文共八章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2.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