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预先分配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收益分配是以企业通过经营获得利润为前提的,即有利润才能分配收益,无利润则无收益分配。但在某些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可能因经营较好而在年度决算前就已经获得了一定的利润。在此情况下,收益分配通常仍必须坚持不得预先分配的原则,即在年度决算后再进行分配。该原则的目的与作用在于防止企业利用预先分配收益的方式抽逃资金和逃避债务,也防止因预先分配而影响企业经营的现象。由于具体条件的不同,该原则的实施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不符合特别规定的一般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这一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只能在年度决算后才能进行分配;二是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别条件的企业,经过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预先分配部分利润。这种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第二,无到期债务;第三,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已经预缴了所得税。即使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也只能预先分配部分利润,这样可以保证预先分配收益不会对税收、企业正常经营及债权人的债权安全产生任何不利影响。换言之,不得预先分配原则的最大作用在于确保收益分配权的行使不会损害他人利益、国家税收及企业自身的经营。
2、税后分配原则
从法律角度看,外商投资企业收益之上同时存在几种不同的权利或权力。首先,征税权是国家对企业的行为及财产所行使的收取一定财产利益的权力;其次,对收益进行分配是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是投资人对投资享有的法定权利。因此,在收益总量既定的条件下,税收权与收益分配权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因此,二者必然存在优先与否的问题。税收与收益分配虽然都是财产的一种取得,但二者的性质明显不同,主要表现为税收是立法上确立的国家权力,其目的是维持国家正常的开支与公共福利或公共事业的投资;收益分配权属于私权的范畴,属于个体性权利。因此,税收比收益分配涉及面更广,公共性更强,地位更为重要。此外,在税收范畴中的纳税是一种法律确定的强制性义务,根据法理的普通原理,财产所有人的义务与权利都以相同的财产作为实现对象时,义务的履行肯定优先于权利的实现。所以,在各国法律中,税收都毫无疑问地优先于收益分配权,税后分配收益也自然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分配收益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