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符合批建要求的都不予批建,一般要求必须符合地方城乡建设规划,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活动都不允许批建。n一般不允许批建的情况有:拟建用地已列入征收范围且征收部门明确不予建房的;所在村庄已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不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占用道路规划控制红线、文物保护控制紫线、绿地范围控制绿线、地表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黄线建房的;在消防、燃气、电力、泄洪通道、水利设施等规划用地范围内建房的;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的。
2、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地方的农村住宅规划许可参考《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2010年修正本)》,其中第二十六条给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权属证明;
(四)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建设用地使用协议;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n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的,应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n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