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义的无效,包括合同的绝对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相对无效。
1、绝对无效的合同,是指虽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
2、合同相对无效,就是合同暂时发生效力,但可因撤销而无效,也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3、合同效力待定,是指不直接发生合同原来的效力,需要补充要件才能发生效力。
二、狭义的无效,只包括合同的绝对无效。通常所称的合同无效,就是合同的绝对无效。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所谓无效合同的自始无效,是指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时起就是无效的。
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