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此规定符合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的性质。
2、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