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员工需要了解一下内容:
1、企业的名称变更,不等于公司主体的变更,企业的名称变更,相当于一个自然人的姓名变更。虽然名称变更了,但是其主体并没有因为名称的变更而消失。所以企业的名称变更不属于劳动关系主体变更,企业不得以此作为不承担义务的理由。
2、企业内部竞聘程序仅是在企业的内容对员工现有岗位进行调整,调整后属于双方协商一致对员工岗位情况进行变更。此种情形仅是对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岗位、工资等情况进行变更,但是对于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承担主体并没有任何变化。所以竞聘上岗情况对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并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