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债权也有期限性,也会发生被担保的债权与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证券期限不一致的情况。
2.《民法典》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如果作为质权标的之证券所记载的到期日后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只能等待证券债权的到期日到来时再实现质权。
3.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