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筹资有哪些现实意义?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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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债券融资是企业资金需求的必要手段。2、改变现有的金融结构,优化资本结构。3、有利于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4、降低金融风险。
债券筹资有哪些现实意义?

债券筹资是企业一种重要的筹资方式,其筹资范围很广。对企业筹措资金发展而已,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那么债券筹资有哪些现实意义呢?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债券筹资的现实意义:

现阶段,发展我国企业债券筹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债券融资是企业资金需求的必要手段  

资金不足是目前企业普遍面临的一个困难,其根源在于大量的资金需求与资金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企业谋求发展导致资金需求量的大幅攀升。

第一,现代企业强调与大资本的结合,其发展特点是“大投入,大产出;小投入,不产出”。因此,要想在国内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只有靠强大的资金实力作后盾。

第二,加入WTO后,国内企业越来越直接地面对国外市场的挑战。国外企业有相当雄厚的资金实力,他们为了抢占中国市场,不惜亏本经营,欲与我们打持久的“资金战”。在这种背景下,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来进行规模扩张的前期投入,然而企业现有的筹资途径却又是不足的。因此,为了做大、做强我国的企业,在现有筹资方式不能保证企业资金需求的情况下,考虑发行债券筹资是十分必要和现实的。

2.改变现有的金融结构,优化资本结构 

伴随着银行风险的加大,单一地由银行渠道把储蓄转化为投资满足不了我国金融深化、资本深化的要求,迫切需要储蓄向投资转化渠道的多元化。企业进行债券筹资就增加了一个非常有效的渠道,能大量吸收个人与机构手中的储蓄,使其转化为投资,从而达到直接增加筹资比重,优化资本结构的目的。

3.有利于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  

人类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高科技对经济增长和发展所起的推动作用已得到人们的共识,大力发展高科技企业是各国的重大政策。高科技企业在创立初时都有面临巨大的投资风险,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由于受股市扩容的限制,中小企业无法在股市上得到资金支持,依靠银行贷款和政策无法解决。另一方面社会上存在着一批投资者,他们对投资高科技、高收益、高风险的企业有着浓厚的兴趣。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吸纳闲散资金投入中小高科技企业,是解决这些企业筹资的重要途径。

4.降低金融风险 

企业发行债券会涉及许多公共投资者,风险被分散到很多人身上。从这个角度讲,企业债券能比银行贷款承担更多的风险或分散更多的风险。所以银行不愿承担的高风险的长期筹资在企业债券就有可能。如果存在高度发达的债券市场,就可以转向该发债市场来满足长期的投资需要,相应降低银行借短贷长的压力,降低资产负债的期限不匹配,从而降低银行危机的可能性。

综上,债券筹资是债券融资是企业资金需求的必要手段,在改变现有的金融结构,优化资本结构;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及降低金融风险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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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策面对企业债券的支持力度在不断加大  理论界和管理层对发展企业债券市场重要性的认识在不断加深,加快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的呼声越来越高,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虽然企业债券的发行现在仍然按照1993年出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执行,但目前这个条例正在修订,从人们对这个问题的探讨情况看,对于企业债券的发行将按照市场规律办事,改过去的审批制为考核制的呼声很高,企业债券利率将进一步市场化,对企业债券信用等级的评定等方面或许都会有相应的突破,这些制度建设方面的工作进展,将为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3.股票市场的巨大风险增加了投资者对债券的需求  投资者在考虑投资目标时一般包括投资收益和风险两个方面。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上股票的收益远远高于债券市场,投资者对股票市场的风险认识不够,2000年下半年以后股票市场的大跌让投资者逐步认识到股票市场的风险,而国有股减持的不确定性也让不少投资者对股票市场疑虑重重,这些资金希望寻找安全的投资场所。而企业债券正是这些资金理想的去向,因为相对而言,企业债券的收益率比国债高,其风险远低于股票市场。从投资者方面来看,投资者投资意愿非常强烈。首都公路债券2002年5月29日发行,2日内就销售一空。据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反映,目前其管理的几百亿投资规模中,只有2%左右投资于企业债券,远远不能满足需求。一般处于一级市场买入后长期持有,等待新的品种出现。对于管理部门对投资企业债品种限制(只允许投资电力、铁路、水利和中移四种券种)和规模限制(每只企业债发行额的10%),希望能够有所放松①。
4.企业的债券筹资方式将会得到很快的拓展  加入WTO后,企业债券市场自我封闭的状态将被打开,“投资者”和“资金”两个要素全部在国内的现状将得到改变,加入WTO后,外资企业将成为即将高速发展的我国企业债券一级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中外合作基金、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外资参股保险公司、外资银行、三资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等六类外资将进入我国的债市,尤其是企业债券市场。上述各类也同样能参与企业债券的二级市场。此外,由于国内资本尚未对外开放,一些三资企业没有合适的投资渠道,经常采取高进低出的方法将利润转移到境外,不仅影响我国的外汇收支,也造成税收的严重流失。企业债券的发展和市场的开放有利于这一问题的缓和:我国债券二级市场的收益率对外国投资者来讲,也无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他们将直接参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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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筹资的优点。
首先,债券筹资的成本较低。从投资者角度来讲,投资于债券可以受限制性条款的保护,其风险较低,相应地要求较低的回报率,即债券的利息支出成本低于普通股票的股息支出成本;从筹资公司来讲,债券的利息是在所得税前支付,有抵税的好处,显然债券的税后成本低于股票的税后成本;从发行费用来讲,债券一般也低于股票。债券投资在非破产情况下对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影响不大,因而不会稀释公司的每股收益和股东对公司的控制。第二,公司运用债券投资,不仅取得一笔营运资本,而且还向债权人购得一项以公司总资产为基础资产的看跌期权。若公司的市场价值急剧下降,普通股股东具有将剩余所有权和剩余控制权转给债权人而自己承担有限责任的选择权。第三,债券投资具有杠杆作用。不论公司盈利多少,债券持有人只收回有限的固定收入,而更多的收益则可用于股利分配和留存公司以扩大投资。
  
2.债券筹资的缺点。
首先,债券筹资有固定的到期日,须定期支付利息,如不能兑现承诺则可能引起公司破产。
其次,债券筹资具有一定限度,随着财务杠杆的上升,债券筹资的成本也不断上升,加大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可能导致公司破产和
最后清算。第三,公司债券通常需要抵押和担保,而且有一些限制性条款,这实质上是取得一部分控制权,削弱经理控制权和股东的剩余控制权,从而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发展和进一步的筹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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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企业债券筹资发展的建议
发展我国企业债券筹资的建议1、理顺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管理体制 2、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和种类,改善发行的期限结构3、培育企业债券的二级流通市场 4、建立规范的信用制度5、完善企业债券的司法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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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证券众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怎样理解众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证券是众筹的法律属性的含义 众筹兴起于互联网而又别于传统金融,究竟其法律属性为何,不仅涉及当事各方权利义务,也是监管机构研究采取何种监管模式的起点,有必要从源头进行厘清。 (一)众筹的本质是融资 目前对众筹属性的描述更多地停留在业务操作层面,比如有业内人士称其为“集众人之智,筹众人之力,圆众人之梦”,筹的不止是资金,还有智力、人气等等,这种非法律术语的描述更多地表现了众筹支持者的内心意愿,却没能抓住最核心的本质。 (二)融资凭证是证券法理论上的证券 在关于众筹的属性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规制,讨论较多有两个方向: 1、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是否属于非法发行有价证券。 对于 第一个问题已经有不少研究,而应该说只要不踩监管部门划定的“红线”,众筹业务并不等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点在国内监管部门和业界取得一定共识。 对于 第二个问题,应该分两个层次去理解,一是众筹是否为证券,二是众筹是否属于证券法上的“公开发行”。 (三)证券的法律属性 1、从证券法理论来看,证券的法律属性有四方面:直接投资工具、证权证券、标准化权利凭证和可流通性。 2、国内有学者指出如满足以下条件即为证券:出钱投资、共同的风险事业、他人的努力和赢利期望。由此观之,在证券法理论上“证券”的范围非常广,既包括常见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证券衍生产品,也包括各种投资合同、利润分享协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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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是众筹的法律属性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众筹兴起于互联网而又别于传统金融,究竟其法律属性为何,不仅涉及当事各方权利义务,也是监管机构研究采取何种监管模式的起点,有必要从源头进行厘清。 (一)众筹的本质是融资 目前对众筹属性的描述更多地停留在业务操作层面,比如有业内人士称其为“集众人之智,筹众人之力,圆众人之梦”,筹的不止是资金,还有智力、人气等等,这种非法律术语的描述更多地表现了众筹支持者的内心意愿,却没能抓住最核心的本质。 (二)融资凭证是证券法理论上的证券 在关于众筹的属性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规制,讨论较多有两个方向: 1、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是否属于非法发行有价证券。 对于 第一个问题已经有不少研究,而应该说只要不踩监管部门划定的“红线”,众筹业务并不等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点在国内监管部门和业界取得一定共识。 对于 第二个问题,应该分两个层次去理解,一是众筹是否为证券,二是众筹是否属于证券法上的“公开发行”。 (三)证券的法律属性 1、从证券法理论来看,证券的法律属性有四方面:直接投资工具、证权证券、标准化权利凭证和可流通性。 2、国内有学者指出如满足以下条件即为证券:出钱投资、共同的风险事业、他人的努力和赢利期望。由此观之,在证券法理论上“证券”的范围非常广,既包括常见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证券衍生产品,也包括各种投资合同、利润分享协议等等。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释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释义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意思是根据公司债券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债券发行方式分为非公开发行与公开发行。
前者只针对特定少数人进行债券发售,而不采取公开的劝募行为,因此也被称为“私募”、“定向募集”等等;后者则是向不特定的发行对象发出广泛的认购邀约。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特点:一般地说,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募集对象的特定性;

二,发售方式的限制性。这两大特质使得其能够在许多国家获得发行审核豁免。
1、特定性:非公开发行对象是特定的,即其发售的对象主要是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专业投资者,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作出判断和投资决策。
2、限制性:非公开发行的发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开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从而限制了即使出现违规行为时其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证券众筹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众筹兴起于互联网而又别于传统金融,究竟其法律属性为何,不仅涉及当事各方权利义务,也是监管机构研究采取何种监管模式的起点,有必要从源头进行厘清。 (一)众筹的本质是融资 目前对众筹属性的描述更多地停留在业务操作层面,比如有业内人士称其为“集众人之智,筹众人之力,圆众人之梦”,筹的不止是资金,还有智力、人气等等,这种非法律术语的描述更多地表现了众筹支持者的内心意愿,却没能抓住最核心的本质。 (二)融资凭证是证券法理论上的证券 在关于众筹的属性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规制,讨论较多有两个方向: 1、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是否属于非法发行有价证券。 对于 第一个问题已经有不少研究,而应该说只要不踩监管部门划定的“红线”,众筹业务并不等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点在国内监管部门和业界取得一定共识。 对于 第二个问题,应该分两个层次去理解,一是众筹是否为证券,二是众筹是否属于证券法上的“公开发行”。 (三)证券的法律属性 1、从证券法理论来看,证券的法律属性有四方面:直接投资工具、证权证券、标准化权利凭证和可流通性。 2、国内有学者指出如满足以下条件即为证券:出钱投资、共同的风险事业、他人的努力和赢利期望。由此观之,在证券法理论上“证券”的范围非常广,既包括常见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证券衍生产品,也包括各种投资合同、利润分享协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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