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以下的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的时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公司、董事、监事、高层被股东提起诉讼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的时候;《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给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的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