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二)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