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收集证据应当注意保留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证、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征地拆迁决定、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制作资产评估报告、制作财产清单;进行全场录像录像、保证视频的连续性完整性。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