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便利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上市交易,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发通知,将动迁安置房上市交易期限由五年调整为三年。
具体细则如下:
一、根据被动迁居民家庭是否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有所差别:
(一)、若取得小产证且满三年的可以上市交易。
(二)、若取得小产证未满三年,需要符合下列条件才能上市交易
1、动迁安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权证满三年,
2、被动迁居民家庭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满三年。
三年起止点:自小产证发证日期起至房地产交易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止。
(三)、若未取得小产证的,上市交易需符合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的条件。
二、动迁安置房的初次交易限制、再交易自由
出售新建动迁安置房,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注记“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即初次交易限制。
因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上市转让,房地产登记簿附记栏内不再标记“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即再交易自由转让原则。
三、其他
取得小产证不满三年或未取得小产证的,应当注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大产证的保存和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