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
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两种。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