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两年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量;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期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职责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诉讼讼的法院的诉讼状副本之日起计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