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1.
0.1为了促进住宅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的寓居要求,提高住宅的功效和质量,依据国家有关限定,联盟本省事实上情况制定本准则。1.0.2本准则适用于山东省城镇及工矿区内建设的包括城市建设动迁房、安居工程在内的永久性住宅(不适用于别墅式住宅和高级公寓)。1.0.3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体现和适应现代生活准、社会文明意识以及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除需要近期使用的要求,并考虑今后进一步改造的可能,适当体现超前意识。1.0.4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寓居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商洽。1.0.5设计中应根据要求积极采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型建筑手续,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1.0.6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