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层分包犯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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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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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法。分包单位不可以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层层分包犯法吗

犯法。分包单位不可以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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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手续建好一层,在加一层,犯法不犯法
[律师回复] 在原来的住宅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一层视为违建。没有进行产权登记,没有上报有关监管单位审批的建筑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扩展资料:案例:北京平谷金乡路1号楼顶加盖违建4月23日,本报接到家住平谷区金乡西小区陈先生的来信反映,最近,有人在金乡路1号3层底商楼顶上,加盖了一层违建,高约4至5米,面积达1000多平方米,距离楼西侧的民宅仅仅7米左右,对居民生活和安全构成了威胁。陈先生在信中说,去年11月初,这户居民以安装太阳能发电设备为借口,在房顶加盖一层。一开始,他在3层楼顶打钢筋水泥圈梁和基础,并用钢架焊完了主体。如今,他家楼顶违建的西墙已全部垒完了。陈先生和附近的居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这处违建问题,兴谷街道的城管部门答复说,必须有规划局的违法建设认定书,他们才能查处。半年过去了,这处违建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本报很快将陈先生的来信转到了平谷区兴谷街道办事处,得到重视。他们在给本报的回复函中说,去年11月3日,接到群众举报金乡路1号楼上有违法建设后,兴谷街道与兴谷城管执法队立即到该楼顶进行了核查,并未发现住户声称的在施工搞光伏并网发电项目。今年4月5日,兴谷街道与兴谷城管执法队再次来到金乡路1号楼顶,对所谓的钢结构光伏发电设备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并依法下发了责令该住户停止建设的通知书。同时,平谷区规划分局也下发了违建认定函。但之后却因种种原因,平谷区规划分局又撤回了该违建认定函。因此,该违建施工还在进行。4月25日,兴谷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本报转去的陈先生等居民的投诉信后,再次联系了区规划分局。4月26日,平谷区查违办、区规划分局、兴谷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委、平谷供电公司等单位就此违建联合调查研究,认定该楼顶正在施工的建设为违法建设。下一步,兴谷街道办事处将配合兴谷城管执法队等部门依法尽快查处这处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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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者未经批准越级、超范围承包。第19条规定,承包工程施工,必须自行组织完成或按照有关规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非法转包。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无效,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招雇的人员受伤,除雇主承担一定责任外,转包方应负有同等的赔偿责任。
3、此外,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4月4日《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规定,关于用人单位非法使用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包工负责人未汇报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
1、转包则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2、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别人;
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但不论何种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3、严重违法行政合同的基本原理。因为行政合同是基于一种公共目的,为了实现行政目标签订的一种协议,在这种协议里,合同是不能够随便转让的,当时政府把这个合同之所以给中标这一方,是因为看上了中标方所具有的资质,其能够完好地满足或者完成这个行政任务。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合同责任形式。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受害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
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受害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1)完全赔偿原则。
(2)合理预见规则。
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3)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型、从属性、附条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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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层转包的过程中,工人因工受伤,对于各级承包商需要承担的责任划分比例其实是没有明确规定的,法院一般视案件情况以及当事人们的协商意愿来判决各自需要承担的责任,这时一般需要判断各级承包商是否具有用工资格,并以此来判定各级承包商需要承担的责任,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以及第一次非法转包商肯定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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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而且是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仍然是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的,那么工程分包是合法的,不存在犯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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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程层层转包应防范劳动法律风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施工企业在与项目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时,还应在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设置一定数量的用工风险保证金,约定该保证金的用途和返还方式,以抵消项目承包人带给施工企业的难以确定的用工风险
据了解,建筑施工领域普遍存在这样的现象,即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承包单位在工程中标后,将部分或全部施工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甚至非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所要求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单位,更有甚者是直接向个人(俗称“包工头”,非劳动法律制度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转包、分包。工程经层层转包、分包后,一旦面临事故伤害,劳动者往往不知如何去认定工伤。
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澄清认为,在目前的工伤认定程序中,施工工程承包单位通常会提出自己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没有法律关系进行抗辩,将对劳动者的责任推向负责组织实际施工人员的包工头,包工头则以自己与实际施工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推脱责任。
“因此,一些劳动者遇到上述情况,常常感到束手无策,怠于通过法律程序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曹澄清称,的上述判决并非单纯出于对劳动者的特别关照,而是有依据的。的判决能使当事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也能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
“此案也警示一些施工企业在层层转包工程中要注意防范劳动法律风险。”曹澄清表示,
首先要选择合法项目承包方式及项目承包人。施工企业尽量避免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尽量不采取挂靠方式分包建设工程,并严格禁止选择自然人作为项目承包人。在选择组织或单位为项目承包人时,严格审查其是否具有承揽相关项目的资质。
其次是重点加强对项目承包人的用工管理。施工企业在与项目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时,不仅约定由项目承包人自行承担用工带来的劳动法律风险和民事法律风险、约定施工企业因此被追究经济责任后的追偿权,还应在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设置一定数量的用工风险保证金,约定该保证金的用途和返还方式,以抵消项目承包人带给施工企业的难以确定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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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上做包工的做了三层,12000元一层,做一层算一层,现因打架没有做了,原来叫他们上班也没人上,现公司要求开除这些人,现要求我们补他们22000元,我们觉得不合理,他们又要在工地闹事,我们该怎么办,这是否达到敲诈行为
[律师回复] 在原来的住宅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一层视为违建。没有进行产权登记,没有上报有关监管单位审批的建筑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扩展资料:案例:北京平谷金乡路1号楼顶加盖违建4月23日,本报接到家住平谷区金乡西小区陈先生的来信反映,最近,有人在金乡路1号3层底商楼顶上,加盖了一层违建,高约4至5米,面积达1000多平方米,距离楼西侧的民宅仅仅7米左右,对居民生活和安全构成了威胁。陈先生在信中说,去年11月初,这户居民以安装太阳能发电设备为借口,在房顶加盖一层。一开始,他在3层楼顶打钢筋水泥圈梁和基础,并用钢架焊完了主体。如今,他家楼顶违建的西墙已全部垒完了。陈先生和附近的居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这处违建问题,兴谷街道的城管部门答复说,必须有规划局的违法建设认定书,他们才能查处。半年过去了,这处违建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本报很快将陈先生的来信转到了平谷区兴谷街道办事处,得到重视。他们在给本报的回复函中说,去年11月3日,接到群众举报金乡路1号楼上有违法建设后,兴谷街道与兴谷城管执法队立即到该楼顶进行了核查,并未发现住户声称的在施工搞光伏并网发电项目。今年4月5日,兴谷街道与兴谷城管执法队再次来到金乡路1号楼顶,对所谓的钢结构光伏发电设备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并依法下发了责令该住户停止建设的通知书。同时,平谷区规划分局也下发了违建认定函。但之后却因种种原因,平谷区规划分局又撤回了该违建认定函。因此,该违建施工还在进行。4月25日,兴谷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本报转去的陈先生等居民的投诉信后,再次联系了区规划分局。4月26日,平谷区查违办、区规划分局、兴谷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委、平谷供电公司等单位就此违建联合调查研究,认定该楼顶正在施工的建设为违法建设。下一步,兴谷街道办事处将配合兴谷城管执法队等部门依法尽快查处这处违建。
工地上做包工的做了三层,12000元一层,做一层算一层,现因打架没有做了,原来叫他们上班也没人上,现公司要求不让他们做了,现要求我们补他们22000元,我们觉得不合理,他们又要在工地闹事,我们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在原来的住宅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一层视为违建。没有进行产权登记,没有上报有关监管单位审批的建筑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扩展资料:案例:北京平谷金乡路1号楼顶加盖违建4月23日,本报接到家住平谷区金乡西小区陈先生的来信反映,最近,有人在金乡路1号3层底商楼顶上,加盖了一层违建,高约4至5米,面积达1000多平方米,距离楼西侧的民宅仅仅7米左右,对居民生活和安全构成了威胁。陈先生在信中说,去年11月初,这户居民以安装太阳能发电设备为借口,在房顶加盖一层。一开始,他在3层楼顶打钢筋水泥圈梁和基础,并用钢架焊完了主体。如今,他家楼顶违建的西墙已全部垒完了。陈先生和附近的居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这处违建问题,兴谷街道的城管部门答复说,必须有规划局的违法建设认定书,他们才能查处。半年过去了,这处违建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本报很快将陈先生的来信转到了平谷区兴谷街道办事处,得到重视。他们在给本报的回复函中说,去年11月3日,接到群众举报金乡路1号楼上有违法建设后,兴谷街道与兴谷城管执法队立即到该楼顶进行了核查,并未发现住户声称的在施工搞光伏并网发电项目。今年4月5日,兴谷街道与兴谷城管执法队再次来到金乡路1号楼顶,对所谓的钢结构光伏发电设备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并依法下发了责令该住户停止建设的通知书。同时,平谷区规划分局也下发了违建认定函。但之后却因种种原因,平谷区规划分局又撤回了该违建认定函。因此,该违建施工还在进行。4月25日,兴谷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本报转去的陈先生等居民的投诉信后,再次联系了区规划分局。4月26日,平谷区查违办、区规划分局、兴谷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委、平谷供电公司等单位就此违建联合调查研究,认定该楼顶正在施工的建设为违法建设。下一步,兴谷街道办事处将配合兴谷城管执法队等部门依法尽快查处这处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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