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至于具体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首先,要分清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的大小;
其次,要分析自首的具体情节,如投案早晚、投案动机、客观条件、交代罪行的程度等。另外,对于具有主观恶性小,有明显悔罪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当然,犯罪较轻是可以免除处罚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