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认定自首不以当事人的认罪态度为依据,而是以经查证属实的当事人供述的犯罪事实为依据。
经查证属实的事实,并不会因为当事人翻供而改变,因此,翻供,并不能改变案件事实,也不能改变自首的事实。
如果因当事人翻供而使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那么,原来当事人的认罪实际上并不是自首,本来就不应认定自首。
二、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处理
被告人当庭翻供在刑事诉讼审判中经常出现,被告人在翻供时所强调的理由,往往称自己在公安机关期间被刑讯逼供,所以当时所做的供述是不真实的,并当庭否认犯罪事实。法庭究竟应当相信被告人当庭的供述,还是以前的供述呢?
据了解,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期间做出有罪供述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被讯问时所做的有罪供述是发自内心的坦白;
二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被讯问时被刑讯逼供,但其所做的有罪供述是真实的;
三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确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违心做出了虚假的有罪供述。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二对此有了明确规定: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三、被告人供述的瑕疵如何处理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2、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3、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2.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3.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翻供与自首其实并没有什么冲突,毕竟有些时候存在自首的情节,但在司法人员录取口供的时候,可能会被刑讯逼供的,自然在开庭的过程中,就会出现翻供的情况。但要是因当事人翻供而使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那么,原来当事人的认罪实际上并不是自首,本来就不应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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